有关郑州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

联系我们

  • 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有关郑州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

有关郑州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15 08:29:31

商标注册也是一件费脑费时的事,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关郑州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注册公司平台小编都为大家整理好了,一起看看吧。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取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专用权,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我国法律的保护;

2、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强制注册除外),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若被他人抢先注册,有侵权的危险,被迫停止使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十年,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或以上的商标,商标局核准申请在先并驳回申请在后的,若同一天提出,核准使用在先的,若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6、申请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只要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7、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据《尼斯协定》国际分类规定的类别以及名称填报按类申请并缴纳费用,若系新商品或新服务,应附送说明;

9、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商标所受理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注册证公告商标所通知领证。正常批准约需18个月,若在商标局受理后,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异议的,所需时间则更长;注册商标需在同一类其他商品使用的,改变其标志,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另行提出申请。

个人注册商标是有一个限制的,就是你不能是自然人,你必须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才可以,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的话,中国商标局是不予以受理的,但是我们公司就为没有营业执照的客户专门开立了商标代持业务,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的话,也可以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主要有2个途径,一个是去中国商标局(位于北京)注册,另一个就是找代理机构(比如我们公司)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流程是设计商标——查询商标(最重要)——准备注册商标所需材料(后面详细说明)——提交注册申请——等待注册成功(一周左右发商标受理通知书,最快1年半注册成功)。注册商标所需要的材料有,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

个人注册于公司注册的区别:

①、提供的材料不同:公司提供的是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个人提供的是个体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②、商标归属权:一个归公司所有,一个归个人所有;

③、稳定性不同:以后公司变更,商标要相应做变更,而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相对稳定;

④、所有权支配不同: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

注:不管是公司注册还是个人注册,注册完成后都可以进行转让

⑤、个体户申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⑥、企业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不受限定。

现在阶段,公司注册商标可以走网上申请的途径,官费较低;个人申请(个体户)暂时还是只能书面向工商局申请。

每个人都有名字,有的人甚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字。不管是乳名还是大名,或者是正名,再或者,有的人成名之后会有艺名或笔名。现在大多数的人都有一个网名。不管是哪种名字,都是为了将某一个人与其他的人区别开来。叫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会答应,其它的人则不会答应。这就是名字的区别作用。

试想。如果没有名字,那么这个社会上的人们交流起来将会是多么的不方便,这将会变成一个相当混乱的社会。那么,市场上有千千万万的商品。这些商品时怎么区别开来的呢?你细心观察就会发现,每一种商品都有不同的名字。商品的名字就是他们的商标。地区的商品所用的标志就是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地区的商品的,商标就是地区商品的名字。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二、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三、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版权所有: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