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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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5 08:45:45

郑州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商品广告和装潢。从商品营销的角度看,无沦商标,还是广告和装演,都属于背销手段,都是以促销商品为终极目标的。但是商家使用商标的直接目的却是与广告和装演完全不同的。商标的直接功能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从众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区分出自己的商品。而广告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商品装演的作用可以体现为通过对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在形象加工处理,从而渲染、烘托出该商品的内在品质,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而商标则仅仅具备区别作用。可见商标与广告和装演在商品营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商品的营销服务。从法律的要求上看,商标与广告和装演确有众多不同之处。依照法律,商标一般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木身,如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使所描述的均为真实情况,依照商标法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商标的直接功能是区别,故而要求其图案必须具备“显著性”。直接描述商品本身显然会大大地削弱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广告或者商品装淡则往往需要着力渲染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甚至于允许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比如,某女性用护肤品的广告中用“今年二十,明年十八”一语来描述少女在使用该护肤品后的效果,便是一种艺术夸张的手法。在法律上广告或装淡没有“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方面较之商标相对宽松。从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力度看,商标与广告、装淡也有着很大的不同。通常,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商品广告或装演还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这种保护的直接效力是针对广告或者装淡本身的。这种保护显然不能延仲到广告和装淡所宣传的商品。而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特定标志与相关商品间的联系,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可见,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权利指向的对象分别具有全然不同的性质。当然,现实中一些确有显著特征的广告或装演也是可能转而成为商标的,尤其是那些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的广告或者装演。但此时仅仅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的竞合,其权利及其内容仍然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其各自依托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相信大家都清楚注册商标的重要性,所以现在不仅是公司需要注册商标,很多个人也会考虑注册,很多商标申请人在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时会要求个人许可。为什么?因为在我国作为自然人申请商标,商标是不会被接受的。商标注册信息变更后,应当变更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的,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商标使用许可必须备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从商标申请的基本流程、所需时间和审查标准等方面看,以公司名义申请与以个人名义申请几乎没有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归属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效力。

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企业股东对注册商标没有专有权。一旦公司被取消,商标必须在取消之前转移,才能继续存在。如果公司破产,商标属于公司财产,需要清算。个人注册的商标只属于个人所有。虽然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该商标注册成功后属于个人,由个人使用和控制。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变更;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注册人超越《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对注册商标进行标识的,冒充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有变化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未注册商标一般来讲不存在升级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大量的企业面临这么一个难题:其商标没有注册但一直在使用,想注册时却发现已有注册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法获得注册。未注册商标使用多年已经承载了很多企业的商誉,对企业而言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当然不能轻易割舍。企业陷于不能注册不能放弃的两难境地,其实企业也可以通过改造升级来解决这个难题。

比如笔者接受一个企业的咨询,该企业有个商标因为某个原因没有注册下来,当初没有在意就这么用着,这一使用就是十几年,随着名气越来越大,企业也越来越不踏实,想商标注册,但是很多代理机构都说该商标不可能获得注册。笔者却不这么认为,首先分析该商标的构成,该商标由图形和文字两个部分组成,上面是个简单的圆,中间是三道波浪线,下面是两个特别常用的文字。

图形太简单缺乏显著性,文字太平常,相同和近似的很多,这两者的组合不能注册。再次来分析这个商标消费者印象最深的是什么?也是两部分,一是图形,二是文字,这两部分对消费者而言可以分割识别,而不是一个单纯的整体。那么我们可以将该商标进行改造升级。笔者给企业的升级方案是:首先保留被消费者熟识的图形和文字,在原图形和文字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图形稍加修饰再加上一个颜色背景就具备了显著性。

文字有相同和相似的,通过增加文字来解决。再增加一个元素,将文字译为英文。这样构成一个现在比较通行的商标模式:图形加文字加英文。商标注册时将三个元素分开注册,这样可以防止因为某个元素与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致使整个商标不能获得注册,这三个元素中经过改造的图形获得注册基本没有问题。

这个未注册商标经过这样的改造升级,保留了原商标消费者熟识的部分,又能获得注册。对企业而言也即保住了原商标承载的商誉和价值,又能踏实使用该商标,因而这个改造升级方案立刻受到企业的认可。

就如同很多人了解的那样,“商标查询”是一种能够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率以及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通过小编的了解发现“商标查询”并未受到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普遍重视。

究其原因,除了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而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法定程序的原因以外,主要在于其查询结果无法百分百保证其全面性和准确性。换言之,即使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并且除了上述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原因,只要稍微动点心可能就会了解到。那就是“查询结果有盲区”。

商标局公布的数据信息更新往往有3-6个月的滞后性,那就意味着,在商标局官网上进行商标查询时,得到的查询结果很可能无法包含查询当天及之前3-6个月内的他人申请商标,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只能寄望于在无法能查询到的数据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在查询日及之前3-6个月内的无法查询到的在先商标申请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申请,那么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势必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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