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郑州商标注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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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郑州商标注册侵权行为?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2 08:51:22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哪些行为属于郑州商标注册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抗辩意指在商标权人指控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表面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以其使用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在先使用等为由抗辩其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而不是侵权行为。按照商标侵权基本理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典型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传统上的合理使用抗辩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因而,其并不是侵权抗辩。所谓侵权抗辩,是指其行为本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法律基于各种理由认为其行为可以免于侵权认定。商标法真正意义上的抗辩是在先使用权、权利穷竭的抗辩。但为了论述的方便以及照顾传统的分类方法,小编仍将合理使用等纳入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抗辩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中。

该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侵权行为应以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做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就正当使用而言,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的条件应当从使用出于善意、非商标意义的使用、为了说明或者描述有关商品而使用这三个方面把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满足上述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他人将该商标文字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先用权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规定在先使用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阻断其使用,势必给在先使用者造成损失,在先使用者并没有过错,这样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正当使用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这是相关法律政策首次确认先用权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确立了先用权的合法性。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先用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先使用;

二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在先使用应当先于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不应仅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还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商业使用时间;

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四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具有的一定影响;五是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值得注意的是,先用权的享有者一般都有权对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商标的行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如果其不愿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申请无效。宣告已过时限,抑或是他人的注册手段不是非不正当抢注行为,这时其可以先用权进行抗辩。

另外,中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穷竭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本都承认权利穷竭的合法性。与权利穷竭密切相关的是平行进口问题。国内法院在处理平行进口问题上的态度不太一致,有法院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具有合法性,而有的法院坚持合理性考虑,要求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带来损害。

相信大家是一脸的懵,注册了商标,为什么还要在前面加个“.”。随着互联的迅速发展,有种现状我相信大家都看到了,那就是在网络上搜索一些品牌,会出现很多不是该品牌的链接出现,误导消费者。从今天起,再也不用怕了,“点商标”来保护您。点商标到底是什么呢?“点商标”是由国际互联网监管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授权设立,并通过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审批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

简单来说“点商标(.商标)”其实就是一个中文商标域名,而且是具备商标权利可以申请域名。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特殊的域名,即具备域名的功能,又有商标的权利体现,在互联网上建立品牌,以“企业名.商标”为例:只要在浏览器网址输入框输入“企业名.商标”,回车就可以直接看到对应企业官网,是不是很给力呢?

1、线上线下,品牌统一“.商标”是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审批,具备中国合法运营资格的互联网顶级域名,起到彰显商标权的作用,因此,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

与其它点企业,点集团的区别是,点商标更直观区分其价值使命,就是集中于商标权利的诠释和标识。有效防止品牌商标在全球网络上流失、被假冒或者抢注、导致品牌缺失,保护了您品牌商标免被侵犯,同时减少因网上域名品牌名称与网下品牌名称不一致所带的多品牌投入的浪费,避免您的消费者与用户产生品牌使用上、认知上的混乱与纠纷,使您的品牌商标在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快速提高形象与知名度,彰显品牌实力的有效途径。

2、增加企业的真实性消费者通过“.商标”域名访问网站,即表示该网站真实性已得到认证。网站所有人的商标信息,亦可在国家商标局和域名注册局的网站上实时查询。如此一来,即能有效杜绝网上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当消费者通过“.商标”域名能方便分辨真假时,企业自有品牌的线上权益就会得到有力保障,销量不再被偷走。

3、精确定位全球互联网存在着无穷无尽的信息,品牌“.商标”域名犹如在没有边界的世界网络海洋上闪亮的位置坐标,让您的用户与消费者在互联网地址栏中通过输入您的品牌名称“.商标”就能直达您的网上信息,减去过往用户与消费者搜索您的信息过程中所遇到的纷扰与影响,提供多一条让网民与消费者找到您的快速通道。商标域名易记易用,精准直达,为您我赢取大量的宝贵时间。注册点商标的杀伤力有多大你知道了吗?你还仅仅只停留在心动的状态吗?“.商标”同时具备了商标权+域名权双重保护特性,无疑是蕴含超高品牌价值的,未来商标在互联网强势入口,如果企业不能够与时俱进,及时申请加以保护,那么,这将是企业最大的资产和营销损失!

近也一直有客户在这边抱怨,说商标申请了没一年也有9个月了,但是商标一直还没有审查结果不说连公告都没有。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是不是商标出现什么问题了!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今天再这给大家说一下:商标局给的时间是6-8个月公告,一年左右授权,然后一般3个月后拿到证书。近商标的审查速度变慢了,已经申请完之后的9个月商标网上也没有公告,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总结了几点:

1,商标的申请数量增大。

2,商标的各种受理案件增加因为商标注册的申请量越来越大,原有的审查员队伍的审查速度很难跟得上申请的速度。所以,商标局程诺的10个月的审查周期往往会有所耽误,这样就导致了审查周期拉长。可申请的商标的资源越来越好,所以,很多商标往往会包含别人已有的商标内容,这难免会引来别人的异议,而且随着注册量的增大,驳回的商标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为了挽回商标权,纷纷提出驳回复审,这给审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及即使出现这种问题我们作为代理公司还是要和客户们说,不管商标申请的时间是不是增加,但是商标该申请的时候还是要申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做了相应修改,增加第五项代理人姓名,要求如实填写该申请的代理人姓名。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应当如实填写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此项填写将被视为商标代理人签字。

为了规范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商标法实行之后,不断的改进更新。使商标申请的进度简化了,但是也使商标的申请代理机构更加的严格。清理知识产权市场,清除杂乱的、不规范的代理机构是商标局一直在追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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