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具备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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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具备哪些特征?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1 08:14:43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除具有显著性和可视性等一般商标的特性外,还有竞争力强、知名度高、信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誉度好、影响范围广等特点。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不仅是一项知识产权,更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察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是看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是看该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是看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是其他有关知名度的因素。

当然,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并非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为防止和减少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商标法》一方面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一方面规定了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郑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价值最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对本区域内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上百万元。

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的方法,不管是商标转让人还是商标受让人都应该对商标转让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避免合同陷阱。那么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条款的方法主要有哪些?下面商标设计顾问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1、合同主体。合同的转让方应为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时间、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3、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

4、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应约定清楚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以及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5、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应明确约定该商标权转让的性质是属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还是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6、商标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商标权转让性质,转让的时间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通常约定自商标权转让合同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7、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此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如系涉外业务,还要考虑到币种汇率以及计算方法。

8、商标转让手续的办理。应明确约定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除此之外,应约定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应由何方承担。

9、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以及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10、双方的保密义务。应明确约定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与责任。

11、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郑州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一般商标注册申请6个月左右商标申请信息会公开在商标局官网中,想要查询商标申请进展情况可以到商标局进行查询办理也可以到商标注册网进行查询办理。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的相关内容,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1、直接到商标局官网查询办理。打开商标局官方网站;点击商标局网站中的商标查询按钮,并点击我同意;点击商标状态查询按钮,进入商标状态查询界面。在商标状态查询输入你们要查询的商标申请号,进行检索;2、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查询办理。打开商标注册网官方网站;在查询框中输入商标名称或者商标注册号,点击网站首页中查询按钮,即可有专业顾问针对商标查询结果进行反馈。

申请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1、注册商标查询。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仍然建议客户申请的商标一定要经过查询后再申请注册,经过查询没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可能性较大;

2、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商标在先权利情况确定申请商标,并准备相关材料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3、商标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左右送达《受理通知书》,如客户有特别要求,我们可以当天领取受理通知书;

4、商标审查。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自2008年以来商标局加快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速度,现一般为6-10个月左右;

5、初审公告。经商标局审查无在先权利及其他商标注册的禁止性情形的,安排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6、商标注册公告。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无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进行注册公告,核准注册。

1.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郑州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3.正确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上述标志,必须从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说明商标注册标记是注册人的一种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标注或不标注。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对注册人是有利的,注册人可借此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该商标的所有权归注册人所有,同时警告那些有侵权意图的人。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做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众领域。

4.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注册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注册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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