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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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完成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8 08:36:29

在什么情形下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不适用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郑州商标注册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商标代表的就是企业,所以对于商标注册是绝对不能马虎的,而很多企业不知道其实企业商标注册完成后依然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情,而今天就让资深的商标注册机构来为大家科普下,商标注册完成后还需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商标注册完成后应该去了解下商标的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商标都是十年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到达后的前十个月或者后六个月应该准备商标的续展手续,如果没有续展的话商标就属于无效商标,而且商标具体的有效期还和企业特点以及地方政策有关。

第二,在商标注册的时候很多人都会考虑是否要35类商标,有的企业直接忽略了这单,觉得35类商标没有多大用,其实不然。35类商标的特点就是综合性强,而这恰恰也是当下互联网时代的特点,无论是电商经济还是其他网络服务大多数都适合35类商标。

第三,商标备案是很多企业都容易忽略的,而实际上当企业的规模够大时,是允许其他的企业或者下属企业使用商标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这些授权使用商标的企业必须到商标局备案才行,而这也是为了注册商标的原企业,诸如在商标注册的企业,都会第一时间备案,以用来更好的保护自己企业的商标。

第四,当商标注册成功后公司地址或者名称等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第一时间到商标局进行更改并且办理相关手续才行,而如果是商标发生了变化,则需要重新注册商标才行。

很多企业之所以出现因为商标引起侵权纠纷就是因为商标注册完成后就觉得没有事了,而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商标,我们在注册商标之后还是应该了解上面提到的事项,诸如在商标注册完成之后都会到专业的机构咨询一下,学习相关知识来保护企业商标不被侵权。

大家都在注册商标,现在国内一天郑州商标注册件数为2万件,在以后可能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会越来越低,为了尽早拥有自己的商标,我们要尽早成功注册,下面就跟小编一起看看如何提供文字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吧。

1、禁止注册商标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简单说就是不要注册不积极向上的商标,如“花姑娘”,“泼妇”,不注册“国药”“国酒”这些容易产生误认的,不去注册,“北京”“上海”这些县级以上地名。

2、相同商标

别人在先申请了,就不要去申请了,影响在先申请人权利,商标局不会通过的。

3、音同字不同

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字形相似

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重叠

别人申请了“绿岸”,你去申请“绿绿岸岸”也会被驳回。

6、在先请商标的申一部分

别人申请了“通和金融”,你在去相同类别申请“通和”,会被驳回。

7、顺序不同

文字相同,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郑州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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