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为何再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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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为何再次被驳回?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1 08:40:46

为什么这个商标不能注册?为什么我们不能保证注册成功?注册商标为何再次被驳回?

一、商标查询盲区:申请商标前,应当询问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避免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商标成功的概率较高。但查询系统中的数据总是慢于实际的申请,基本上可以找到已经发出受理函的申请信息,但是最近没有发出受理函的商标(即申请信息没有录入商标数据库,或者可以理解,商标局已经收到但还没有理清积压的受理)是任何人都找不到的。此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查询盲期约为6个月。如果你在盲人时期申请同一个商标,你找不到,所以这是个风险。

二、商标近似判断:在商标查询中,询价的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在比较过程中,申请人有一个标准和观点,代理公司的商标检索人有一个标准和观点,商标局的审查员也有一套标准和观点。由于他们的知识和经验、各自的兴趣和观点不同,这三种观点在许多情况下并不相同。因此,对于两个商标的近似,没有标准,只有概率的判断。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的差异性更大。一般来说,三种意见的重视顺序是:商标局审查员、申请人的代理人,当然,在申请时,也要重视代理人的意见。申请人和代理人年龄不足的,商标可以被法院驳回。(当然,有些申请人愿意冒着知道风险的风险,这是另一回事)。

三、商标公告及异议:即使申请人的商标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并被公布,仍不确定。商标公告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与商标相似、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商标局在收到异议后将作出答复,然后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甚至进行复审。所以这是第三个不确定因素。注:虽然商标不能100%,但仍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成功率。商标检索的盲区是不可改变的,但剩下的两个方面是可以改进的。

为什么很多的商标请求人总是觉得请求过程实在是太难了,这肯定还是因为没有驾御关于郑州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如果驾御了下面的商标注册重心,相信难题是会远离你的身边,让你在注册的时候是不会感觉怎么会这么难。显露商标注册的无误面纱,也会让很多的企业少走很多的弯路。

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肯定首先是要通晓商标是否能够注册,这才是最为关键的一点,第一是要依据市场的需要细目商标的类别,以此来达到商标的无误注册,也可以在指定的使用上面有更加通晓的定位。第二要通晓商标是否有什么不好教化,是否会牵涉一些伤害,是否会波及关于的名族的利益。

也一定是带有积极教化的商标才能被认同。第三可以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商标检索,应该在事先就准备好商标检索,这也是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最底细的一个步骤,一般是可以通过商标检索出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性,这也是可以提早更改产品名称的,同时减少商标被驳回的几率。第四商标在注册时候是要具备一定的独特性的,这才能显现商品的独特性和价值性。商标在请求的时候,商标一定要进行掩盖,也同时要进行保密,这也是为了防止别人盗取商标。如果别人抢先一步注册商标那么这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也还是要防止在关于媒体方面出现商标,防止出现在公众场合,就算在委托过程中,依然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我们都知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需要细目商标注册的主要类别,除了要详尽主要类别被别人注册,还要详尽在相关类别上面防止出现不好的现象,出现混淆市场的情况出现。为了企业在以后有更好的发展,这才能奠定更好的底细。商标注册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上面陈说的几个点对于商标注册还是有一定的好处,只要驾御了基本的技巧,相信是会给商标注册减轻很多的防碍。也不是像很多所说的那样是很难题的,只要明白商标为什么失败的原因,商标注册还是很大希望成功的。

商标查询空白期,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信息后,到商标局的查询系统能够查询到该商标的申请信息的空白时段。商标查询空白期的长短,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从一个月到半年都有可能。由于空白期的影响,很多申请注册的商标会因在先权利的影响而被驳回,也给个别的抢注商标留下了可乘之机。作为申请人,如何降低或尽可能克服空白期对所申请商标的影响,是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客观地说,空白期的影响是会长期存在的,即便是缩短,也会存在,这不是申请人所能回避的,唯一能够缩短空白期的机构是国家商标局,但由于立场不同,我们不能指望国家机关能够真正为我们着想,哪怕您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也不行。就目前而言,降低空白期的影响,只能从自身做起。应对的办法:一是果断,想申请时,立即申请,不要磨叽;二是密切监控,随时注意相近似的、相关的商标以及自己申请的商标的信息动态,并随时根据动态采取果断的措施。这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郑州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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