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对于商标注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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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对于商标注册的意义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2 08:08:30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郑州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很多人认为郑州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万事大吉什么都不用管了,其实不然,一下这几点一定要注意,不然就前功尽弃了。商标注册时有有效期的,到了有效期以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必须在期限满之前12个月内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是10年,且次数无限。续展对于商标注册来说非常重要。

举个例子:双鹤玫瑰露的双鹤玫瑰图的商标,原本是属于一家名为【永利威酒庄】的百年老字号,后来被鹰金钱集团收购,年销售2000万。打擦边球的商标也就是注册傍名牌的商标。对很多新公司来说,注册傍名牌商标无非就是想利用名牌的市场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减少推广成本。那被傍的名牌商标就惨了。

就比如【乔丹】这个商标,注册乔丹的擦边球商标可谓是五花八门,什么桥丹、马龙乔丹、皮蓬乔丹、阿里乔丹、乔丹?阿玛尼、乔丹老爷车、乔丹花花公子、阿迪乔丹、匹客乔丹等。至于丹乔、俏单、侨丹…全都被申请注册过。

一旦你无视打擦边球的商标,一旦它注册成功,你又没有及时提出异议,那后期申诉就难了。所以你不止要看住自己商标,还得看着别人家商标,万一有一天有人在同类别注册了名称相仿的商标,你没有进行异议,消费者混淆不清,申诉之路又艰难远阻,人家蹭了你的品牌,你辛辛苦苦的事业毁于一旦。

目前为止,我国的商标注册总数量成百上千,其中有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被闲置没有用。但是商标法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人或者企业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了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很多时候,你闲置下来的商标,很有可能是别人极其想要的商标。因此瞄准时机,申请撤三商标的可能性极大。所以,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不超过3年使用,最好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系统,做好商标保存工作;在商业活动中,注重保护商标和规范使用商标行为;保管好各种商标交易宣传凭证,这样就不担心别人提撤三申请了。

注册商标后,如果我们没有使用,如果是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郑州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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