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导致河南商标注册不成功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7 08:30:03
河南商标注册是产品迈向市场化的第一步,它能够有助于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识别度。拥有一个清晰醒目的商标,也有助于他人能够更好的认识到产品所蕴含的价值,例如世界范围内很多知名的商标普及性都非常广大,到了老少皆知的效果。下面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谈一谈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首先,商标是一种个性化很强的标志类型,它主要通过前期的设计结合图形、文字、数字等多种组合形式,达到醒目、鲜明的设计效果,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因为一旦注册之后的商标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对商标进行仿制,也就是生产所谓的山寨产品,如果商家一旦在市场上发现相似度高的商标,以此来谋取私利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的,因此它也是对商家一种很好的保护。
其次,商标注册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的申请,并且获得认可和审查的过程。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市面上是不能够直接进行使用的,因为它不代表商家的产品质量及信誉问题,很容易带来行业混乱,我国对于这方面监管力度也是非常严格的,因此有志于扩大生产规模的商家最好能够按部就班的对自家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罚。
最后,商标注册还有一个关键目的,就是可以迅速抢占先机,因为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先到先得的原则。如果商家因为个人拖延等原因未及时对商标进行注册,而被其他商家进行抢注的话,那么原先的商家就不能以这个商标从事经营和销售活动,对于一些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来说,商标遭到抢注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广大商家在有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办理好商标注册相关的申请手续,不要因为嫌一时的麻烦而错失良机。
1、发明专利技能含量最高,发明人所花费的创造性劳动最多,新商品及制作办法、使用办法都能够请求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只需一些技能改善就能够请求实用新型专利。请注意只需触及商品构造、形状或其联系时,才能够请求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专利,只需触及商品形状,图案或许联系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联系、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使用的新规划,就能够请求外观规划专利。
河南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有可能会注册失败。根据不同的情况,导致失败的原因也千差万别。那么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呢?小编总结了一些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和大家分享。商标注册不能够保证百分百通过,会有各种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小编整理了一些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正准备注册商标的老板们,可以过来看一看,也许会提高您商标的通过率哦!
一、商标本身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商标法中对商标申请的标志做了规定,商标法中规定的不能作为标志的就会被驳回。这种情况大多数是可在注册时自行规避的。
二、商标注册晚了一步《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采取的申请在先的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使用很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该商标的专用权!还有就是在商标审查中,会拿新申请商标和商标数据库进行比对,一旦发现在同一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中被注册申请,就会根据申请在先原则,驳回新申请商标。
三、商标近似了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因此,在商标注册前要做好查询工作,避免因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当然商标查询也不是万能的,中间存在商标查询盲期,这一不可规避的客观原因。这一客观原因提高了商标能否成功注册的不确定性。
四、通用名称或商标缺乏显著性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会被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很多的商标虽然没有注册成功,但并不代表宣判了死刑在程序上,所有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均可以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要求重新裁定。这相当于给了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
商标注册貌似简单实际难度很大,为了尽可能的规避商标注册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小编建议最好寻求专业代理机构及早注册,不要等到产品打出市场了才想去注册商标,可能那时你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抢先注册了。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河南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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