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标注册查询的分类包括哪些?
作者:河南宏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8 08:32:47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们知道商标也有一定的有效期。每个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商标权人将丧失商标专用权。但我们也知道,很多时候,企业使用商标的时间不仅是十年,那么商标持有人怎么能在十年之后继续使用商标呢?对于商标使用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商标局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商标期满后,可以续展商标,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因此,商标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使用,那么如何应对商标的续展呢?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
一、商标续展申请条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6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二、提交的申请文件为:
(1)申请人盖章或者签署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直接在河南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翻译机构或者翻译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中文文本。
(4)按申请表要求逐项填写,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每一商标申请续展一次。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8)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仍不能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从初审公告开始。因此,对仍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如已到商标续展期,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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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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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的分类包括哪些?1、商标近似查询。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
2、商标状态查询。通过商标申请号或注册号查询有关商标业务流程状态的方法;
3、商标综合查询。商标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名称等方式,查询某一商标相关信息的检索方法。
注册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河南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
一、具体而言,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2、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
3、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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